重生之吳霸春秋

第307章 教化萬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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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這一次的村級械鬥事件,讓慶忌深刻的認識到,光是是仁德禮義治國,根本行不通。

    有法可依,違法必究!

    以法治定國,不知現在可行否?

    「少伯、長卿,寡人慾重刑罰,而讓國人皆知法守法,人人勇於公戰,怯於私鬥。不知爾等以為,可否?」

    慶忌再一次詢問坐在對面的范蠡與孫武。

    慶忌是穿越者,固有的觀念跟這個時代的人都有所不同。

    再加上,三個臭皮匠頂個諸葛亮,遇到不解之事,詢問范蠡和孫武這兩個大才肯定是沒錯的。

    「大王,這恐怕不妥。」

    范蠡搖搖頭道:「刑罰之事,本就殘害過甚,人人皆畏懼,談之色變。」

    「若大王加重刑罰,或有一時之效,而無長久之計。」

    「若再發生今日之事,大王當何以自處?難不成,要將所有犯事者,所有參與械鬥之人全部緝拿,一一治罪?」

    「不錯。」

    聽到這話,范蠡頓時不澹定了。

    「大王,法不責眾矣!責罰數人,或無傷大雅。然將幾百人全部治罪,恐人心不服,生出禍亂。」

    范蠡口中所說的「法不責眾」,的確不是沒有道理的。

    但,慶忌卻不以為然。

    後世的商鞅變法,變法之初,曾殺八百多個私鬥的人,將整個渭水染成紅色。

    按照歷史的記載,商鞅殺的八百多人裏面,不僅僅有當年私鬥成風的罪犯,而且還有一大批因為隨意倒垃圾。

    甚至是隨地大小便的人物全部要拉出來,剁手剁腳甚至砍頭!

    可以說當年八百多人裏面,有的人的確犯了法律該殺,有的人只是倒了個垃圾,結果也丟了一條命……

    具體如何,慶忌不得而知。

    但,慶忌也能理解商鞅的這一做法。

    商鞅之所以這麼幹,關鍵來源於所謂的亂是必須要重法。

    因為亂世重法典!

    自此之後,秦人寧可斷掉一隻手,也絕對不敢在隨意的與人打鬥,最終只能靠法令解決。

    最典型的,是韓信的「胯下之辱」!

    韓信面對一個無賴要他鑽胯下的時候,他並沒有拔劍殺死無賴,而是老老實實的從無賴的胯下鑽過。

    由此可見一斑,秦國法令殺人者償命的可怕性。

    因此當年商鞅通過這一可怕的手段,讓整個從骨子裏面充滿着混亂心裏的秦國子民,從此都老老實實的在政治高壓線之下生活。

    他們由原先的混亂走向恐懼服從,漸漸的再通過一系列的利民利國的強國政策,把秦國打造成了一個堅不可摧的統一整體!

    慶忌要在吳國變法,自然少不了要將商鞅變法作為參照,但也絕不能如法炮製。

    「大王,臣以為可重刑罰。」

    這時,坐在一側的孫武躬身道:「上古之世,並無法令約束,然人人皆可潔身自好,如君子一般慎獨。」

    「此所謂君子慎獨,不欺暗室,卑以自牧,含章可貞也!」

    孫武又話鋒一轉,道:「然,自夏朝建立後,有禹刑,其刑大辟二百,臏刑三百,宮刑五百,劓刑各千。」


    「商朝又有湯刑,以常舊服,正法度。商朝之刑法嚴酷,有死刑、肉刑、流刑、徒刑等。」

    「至大周立國,延續夏商之刑制,而少有犯者。皆因大周有《周禮》,以禮為主,刑罰為輔,禮刑並用,而有無敢犯禁者!」

    頓了頓,孫武又道:「然,平王東遷之後,禮崩樂壞,天下進入大爭之世,人心浮躁,世風日下。」

    「若無重法典,何以治國?」

    「昔日鄭國兩度製法,晉國自晉文公之後,也曾四次製法,楚國文王、莊王之世,也曾制定刑法。」

    「而鄭、晉、楚三國隨後都強大起來。由此可見,國家欲強盛,欲控民心,以法治國,以法治民,善哉!」

    春秋時期,列國已經懂得注重法律的修訂,所以紛紛立法。

    這其中最典型的,當然是鄭、楚、晉三國。

    總的說來,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一個重大改革,就是各諸侯國公佈了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中心的成文法。

    當年鄭國執政子產,「鑄刑書於鼎,以為國之常法」。

    這是古代華夏第一次正式公佈成文法典。

    周敬王十九年,鄭國執政駟歂殺鄧析,而用其竹刑。

    竹刑,為鄭國鄧析所作。

    他把法律條文寫在竹簡上,所以史稱竹刑。

    竹刑的出現,在法律發展史上又是一大進步。

    此前的刑鼎笨重,而竹刑則便於攜帶和流傳。

    而晉國自文公以後,曾四次制定法律。

    第一次是晉文公稱霸時期,作被廬之法。

    第二次是趙盾(即趙宣子)為晉國執政時制定的《常法》。

    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書。

    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並予以公佈的刑書。

    這是繼鄭國公佈成文法之後,晉國開始正式公佈成文法。

    值得一提的是,晉國公佈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評。

    楚國在春秋時曾兩次制定法律。

    第一次是楚文王時作《仆區法》。

    仆區之法猶近世的窩藏法。

    第二次是楚莊王時作《茆門法》。

    依照《茆門法》規定,諸侯、大夫、公子入朝時,車不得進入宮門,以保障國君的安全。

    總體而言,現在各個諸侯國的法典,都只是為保障國君與貴族們的權益,少有涉及到黎民百姓的。

    「長卿、少伯,寡人以為,我吳國而今以仁義禮智信,教化萬民,已經行不通。」

    慶忌搖搖頭道:「人心隔肚皮,難以看穿,難以看透。寡人不能要求國人都像季子、孔丘這樣的聖賢君子一般,潔身自好,不去做違法之事。」

    「然,有法可依,違法必究,吳國卻是不可不為之。」

    聞言,范蠡與孫武不禁對視了一眼。

    「不知大王作何打算?」

    「寡人慾在我吳國立法,擇天下列國之法令條文,去其糟粕,或另闢蹊徑,以人為本。」

    「若殺人者,有故意殺人,失手殺人,蓄謀殺人,自衛殺人等,吳法當不問緣由。」

    「故意殺人者,死;失手殺人者,流放戍邊三年,或服勞役三年;蓄謀殺人與自衛殺人者

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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