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上升明帝

第728章 太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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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「陛下,太子還跪在殿外,怎麼勸也不起來。」

    劉朝進來稟報,於心不忍,「外面還下着雪。」

    朱以海披衣出門,來到殿外,廊外階下,太子弘甲跪在雪地,一動不動,身上已經積了層薄雪。

    「你這又是何苦?」

    弘甲凍的臉通紅,聲音都顫抖,「兒臣請父皇回心轉意,收回成命,不要廢除母后。」

    「她都不認你這個兒子。」

    朱以海扶起弘甲,替他拍掉身上雪,又把身上白熊大氅給他披上,「先進屋裏說。」

    進殿,朱以海揮退外人。

    只剩下了父子二人。

    「最近還有讀資治通鑑嗎?」

    「兒臣每日都會讀,也請東宮侍讀侍講們講解教導。」

    朱以海搖頭。

    「你天天讀,難道就沒讀懂半點?朕所做的這一切,既是為了你,更是為了大明未來長治久安,為了更加強盛。

    讀過漢武帝殺母立子嗎?」

    「讀過玄武門之變嗎,記得李承乾與李泰爭儲,最後李世民卻立了李治嗎?」

    「太子乃是儲君、國本,涉及國本之爭,就不再是個人問題,也不是天子家事,你還年輕,但將來要成為皇帝,考慮問題就不能僅從個人角度去看待和考慮,你得站在最高的角度。

    君主得仁厚,但也不能有婦人之仁。

    若是為了一點小仁,甚至假仁,最後卻埋下隱患,鑄成大錯,那就是後悔不及。」

    秦皇漢武唐宗宋祖,這麼多英雄帝王,都在立儲這個事上栽了跟頭,朱以海也不得不防。

    「朕既然選擇了維護你嫡長子身份,選擇立你為皇太子,而不是廢長立幼,便有責任義務為你掃清障礙。朕也知道你年輕,甚至心裏可能覺得愧對張皇后和弘植,這不是什麼壞事,但以後得改。

    這些事你不用參與,朕來搞定。」

    「朕讓你參與修訂新的大明律一事,做的如何了?」

    朱以海一邊問話,一邊給太子煮了杯薑茶。

    太子接過,喝了兩口,感覺渾身都暖和了許多。

    朱以海早就在着手修訂新的律法,大明的基本律法是大明律,朱元章時制訂,用時三十多年,有三十卷四百多條。

    它改變了唐宋舊律的傳統體制,而是形成以名例、吏兵戶工刑禮等七篇為架構的新格局,這也與洪武朝廢除宰相制,強化六部的體制變革有關。大明律的特點是條文簡於唐,精神嚴於宋,通行二百餘年。


    在大明律外,為貫徹刑亂國用重典的方法,防止法外**,朱元章還特創了大誥,做為刑事特別法,大誥共四篇,共二百三十六條,朱元章把親自審理的桉例加以整理匯編,加上因桉而發的訓導,做為特別法令頒佈天下。

    在明初,朝廷要求每戶人家必有一本,科舉考試也列入大誥內容,不過朱元章死後,曾架空大明律、大明令的大誥實際被廢止。

    朱以海要求修新律,是覺得經過近三百年,這律法還是有些跟不上形式,比如明朝特有的奸黨罪,廷杖這些他都覺得不合適。

    總體來說,其刑事立法和民事立法,都有不少漏洞,和立法標準的一些輕重不當的問題。

    另外行政立法上,也應當適應新的形勢而更改。

    不過修法這個事情也不容易,畢竟涉及太大,所以修了好幾年,也有了幾個初稿,朱以海非常重視,深度參與,提出了大的方向,但好幾稿都不太讓他滿意。

    他早就提出既要總結歷代律法的經驗,也要取其精華卻其糟粕,要讓律法適應新的形勢,要為大明中興保駕護航。

    提出新的大明律令,正式名稱大明法典,下面又分民法典、刑法典、軍法典、政法典等幾大基本法。

    如民法典是統領整個民法的,是民法基本法,下面則也會分成婚姻家庭篇等。

    朱以海更加傾向的是完善律法。

    法律是底線,所以這條底線必須劃好,劃好線後,對於朝廷官府來說,法無授權不可為,而對大明百姓來說,法無禁止即可為。

    這新法更全面更系統,除了諸司法部門參與修訂,內閣、六部、總理處、翰林院、詹事府等諸部門都參與其中,以及五品以上實職官員,都要求提意見,甚至每版初稿,也都是要給所有官員公示,接受他們的建議的。

    最終完成的正式稿,也還要公示天下,接受百姓的建議。

    在大明法典完成後,還要根據立法的精神實質和律文逐條逐句的進行疏證解釋,以闡明律條文義,並通過問答形式,剖析內涵,甚至要附加相關真實桉例,說明疑義,撰成律疏。

    特別是在一些比較有爭議的問題上,提供判例。

    《大明法典疏議》,附於《大明法典》後頒行,制訂新法的同時,還做出權威性的法律解釋,並提供典型判例,給實際司法審判提供便利,也堵塞漏洞,避免岐義爭端。

    民法刑法行政法軍法等等相關,一次到位。

    有了這些全新的律法標準,以後上上下下,官吏士紳百姓,行事也就更有準則可依。

    一些重要問題直接寫入法典,比如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,比如對於奸罪中的強姦、通姦等罪處置也更嚴格。

    秦朝時私通是重罪,定以極刑,且人人可以得而誅之,殺之無罪。可以不告而殺,私刑亦合法。

    漢代也是犯奸必殺,漢文帝時添了宮刑,對通姦男人閹割,比死好點。

    唐朝相對開放,所以私通成了輕罪,通姦男女各徒刑一年半,有夫者也不過兩年。

    元朝則又改為重刑,允許私刑,本夫可以捉姦,還可當場殺死姦夫淫婦,諸和姦者杖八十七,女人還要剝衣受刑。

    明朝在私通這塊上,基本沿襲明朝,允許本夫捉姦,並可在當場殺人無罪,通姦處罰無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,比元朝還多了三杖,同樣沿襲去衣受杖

    現在制訂的相關律法,奸罪這一條下,他們列有通姦、刁奸與強姦,刁奸就是you奸,無論有無丈夫,俱杖一百。

    對於通姦他們擬先杖一百,然後姦婦可由丈夫轉賣,但不准賣給姦夫。

    朱以海對於奸罪這一條覺得不夠完善,允許私刑甚至允許當場殺人還是有些不太適合,他建議的是允許捉姦但不得私用大刑更不得殺人,捉到通姦的狗男女,揍一頓是可以的,但首先必須得是姦夫淫婦的丈夫、妻子本人才行,其它人不能私刑,而且打一頓可以,但不得造成重傷、殘疾,更不許打死,也不許浸豬籠什麼的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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