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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代對內對外貿易有了很大的發展,商業十分發達,不但重視國內稅收立法,而且對外商載貨入境做了嚴格的規定。
在明朝以前,歷代都有貨幣管理規定,而且鑄造和印製貨幣的權力始終掌握在國家的手中。
任何危害國家貨幣制度,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的行為,都要受到嚴厲的打擊。
進入明朝以後,商業活動更為活躍,貨幣流通量增大,需要有更多的貨幣作為支付的手段。
為此,《大明律》首次設立「錢法」、「鈔法」專條,確立了寶鈔與銅錢並行使用的制度。
按照其規定,各種錢幣並行使用,不得重錢輕鈔,違者處杖刑;偽造寶鈔,不分首從,一律處斬,沒收財產;窩主、知情者、使用者與偽造者同罪;描改者杖一百、流三千里;私鑄銅錢者處絞,匠人同罪。甚至還嚴厲打擊私自買賣廢銅的行為,違者各笞四十,以防止偽錢的鑄造。
這些法律規定,對保證國家貨幣的正常流通,穩定經濟秩序,發展商品經濟,發揮了重要作用。
明英宗正統年間,大明寶鈔貶值,政府放鬆用銀禁令,銀錢公開流通。
此後幾代,由於私錢龐雜,銅錢輕重不一,成色各異,制錢、私錢、白錢三者之間的比價差異大,變動多,兌換業更為發達。
如嘉靖時大開鑄爐,錢幣名類繁多,單是制錢就有金背、旋邊等幾十種名目。
在此情況下,販賣銅錢和私鑄私熔更多,乃出現若干專營銅錢兌換的金融組織,稱為錢店,又叫錢鋪、錢莊、兌店、錢肆、錢桌或錢攤。
嘉靖八年,私販銅錢猖獗,朝廷下令禁止販賣銅錢。
導致經營貨幣兌換業務的錢桌、錢鋪等「私相結約,各閉錢市,以致物價翔踴」。
明萬曆五年,龐尚鵬奏准設立錢鋪,是為錢鋪法定之始,以市鎮中殷實戶充任,隨其資金多寡,向官府買進制錢,以通交易。
明末,錢莊已成為一種獨立經營的金融組織,不僅經營兌換,還辦放款,供給簽發帖子取款的便利,原來在兩地聯號匯兌的會票,也成為錢莊發行有鈔票性質的信用流通工具。
此外,若干小規模的兌錢鋪、錢米鋪等,在農村相當活躍。
隨着錢莊的發展、家數增多,到清朝各地先後出現了錢莊的行會組織。
明王朝建立後的百年間,國內農業生產獲得比較迅速的恢復和發展。
在中後期,即15世紀以後,國內城市經濟與商品貨幣關係也發生了明顯的變化。
表現比較突出的,在全國建立了30多個新興的商業城市,商品貨幣關係活躍,促使了資本主義的萌芽。
在農村,佃農日益獲得法律上的人身自由,而佃農本身又開始分化,一些經濟條件較好的佃農以及由富裕農民上升的中小地主,均樂於僱用僱工形式的勞動力。
僱工成為當時農民階級中僅次於佃農的農業勞動力隊伍。
僱工又分為兩類:「計歲而受值者日長工」,「計日傭者謂之短工」。
在貨幣經濟方面,貴金屬白銀開始成為普遍使用的貨幣。
在這樣的社會經濟條件下,產生於宋代、繼續推行於元代的紙幣制度,它在明代是繼續推行或是被別的貨幣制度取代,或是與銅錢、白銀貨幣制度並行。
大明承襲宋元繼續推行紙幣制度,明朝初年,繼續實行紙幣制度。開始參照元代的辦法,用鈔不用錢,禁止民間以金銀交易。
但不久由於紙幣逐漸貶值,且貶值愈來愈厲害,統治者不得不放棄專用紙幣之法,改行錢鈔並用的制度。
明朝的紙幣,是朱元璋洪武八年發行的。
紙幣的名稱叫大明通行寶鈔。
寶鈔面額分六種:一百文、二百文、三百文、四百文、五百文、一貫。
每貫等於銅錢一千文,或白銀一兩,四貫合黃金一兩。
金銀只可以用來領用鈔票,不許流通。
持有金銀者,不許私下交易,只能賣給政府。
洪武十年規定,一百文以下的數目用銅錢支付。
商稅的輸納,七成用鈔,三成用錢。
洪武二十二年,由於流通的需要,加印發行小鈔,分十文、二十文、三十文、四十文、五十文共五種。
在形制方面,大明寶鈔四周有龍紋花欄,上面橫題的大明通行寶鈔六個字。
花紋欄內兩邊各有四個字一行的篆書:「大明寶鈔,天下通行」,中間有錢貫的圖樣。下面則印明為中方省或戶部奏准印造,與制錢通行,偽造者斬,以及告發者的賞銀數目。末有洪武年月日。
洪武以後,雖然繼續發行,但仍用洪武年號。
一貫的大鈔,長約9. 5市寸,寬為6市寸,一貫以下的小鈔,長寬都小得多。其形制大小鈔沒有多大分別。
明代實行的紙幣制度與宋元比較有三個明顯的區別,一是在實行紙幣制度的二百多年間,只有一種形制的鈔票。這與元朝的紙幣不同。
元代在幾十年間,自己的鈔票改了幾次名稱。
二是明朝的紙幣不實行分界的辦法,由於舊鈔越來越多,以新換舊、從中舞弊的倒鈔問題十分突出。
在通貨膨脹日益嚴重的情勢下,商人對鈔票的新舊加以差別對待,同時稅務、鈔局官員,利用新舊鈔票價格的不同,強迫人民用新鈔納稅,他們則換成破爛鈔票送繳國庫,從中取利。
三是白銀的流通越來越廣,信譽極高,終於成為明朝的正式貨幣。在白銀流通不斷擴展的形勢下,大明寶鈔的流通範圍卻越來越小,以至完全退出流通領域。
正統(公元1436年)以後,寶鈔已不通行,只有官傣還是用鈔折付。
由於紙幣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具有許多優點,在紙幣已不通行的情況下,仍被許多人認為有必要保存。
直到大明末年,還以鈔票來代表貨幣,或稱錢鈔,或稱鈔銀,而實際上支付的卻是銀或錢。這說明紙幣有其存在的客觀必然性。
另一方面,由於紙幣易於印製,易於為統治階級利用來作為搜刮民脂民膏,彌補財政赤字的工具,直至明王朝即將滅亡的明末,仍念念不忘發行鈔票。
天啟年間(公元1621年),由於財政困難,給事中惠世楊曾建議用鈔。
崇禎八年(公元1635年)給事中何楷又請行鈔。
崇禎十六年(公元1643年),蔣臣的行鈔建議曾獲得在朝掌管財政的大臣倪元路等人的贊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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